12月1日,新的修改的《安全性生产法》开始月实行。这部“新法”从强化防治、增强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完备监管、增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做到了改动,牵涉到改动的条款约70多条,目的为我国经济社会身体健康发展,营造安全性的生产环境获取有力的法制确保。这部改动后的《安全性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加突显“以人为本”理念。改动后的《安全性生产法》减少了“安全性生产工作应该以人为本”的规定,使法律理念以求提高,更为科学、更为人性。
法律理念的转变,不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高和发展起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改动后的安全性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增大了惩处力度。按一般、较小、根本性、尤其根本性四类事故等级判处罚款,其中再次发生尤其重大事故的,一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一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再次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对更加严苛的惩处,同时也严苛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新法”还转变监管方式“出有软讨”。
此次改动在彰显监管强制手段下有了突破:一是不断扩大了负起安全性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禁扣留权,此举对及时解决问题违法问题、完全恢复秩序意义根本性;二是为了确保监管的实效性,改动后的法律明确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投产歇业、暂停施工、停止使用涉及设施设备等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起安全性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行通报有关单位暂停供电、暂停供应民用发生爆炸物品等措施,以后要求获得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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